問題詳情

4.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簽訂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下列何者
正確?
(A)不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亦可簽訂
(B)由期貨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C)由期貨交易所提報董事會即可
(D)須訂明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木信】評論

期貨交易法第 39 條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應與交易所訂立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應訂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期貨交易經手費標準。 二、期貨商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 三、期貨商於被指定代為了結他期貨商所為之交易時,有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