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證券商得為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條件為:
(A)證券自營商
(B)證券承銷商
(C)證券經紀商
(D)經營前三項業務之綜合證券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s://dsp.tpex.org.tw/web/warrant/apply.php權證申請流程及相關書件一、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條件及流程如下:(一)本國發行人資格認可之條件一般條件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之證券商。財務業務條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交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該發行人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最近一年未曾受本公司、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