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不同意公司進行下列何種行為時,不得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A)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B)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D)公司進行轉投資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6667
統計:A(6),B(3),C(10),D(11),E(0)

用户評論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A)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B)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公司法第185、186條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二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