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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B)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公司法第185、186條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二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