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aulover】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 七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 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 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通知申請人。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陳郁婷】評論
修正日期為103.04.14103.08.01開始實施
【林怡芬】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04月14日第8條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一、國民中小學:二年。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五、大學: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