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en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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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災害防救法第17條第17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及檢討] 施行細則7#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 ,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 災害防救事項。#2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每五年]#3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施行細則7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