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l Ouyang】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12Ⅰ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 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Ⅱ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Yan】評論
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限期表示意見
【特考單手虐】評論
15日准駁、10日第三人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