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以下之訴訟,何者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A)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B)請求給付票款 100 萬元
(C)請求給付租金 100 萬元
(D)請求給付合會會款 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3871
統計:A(273),B(27),C(14),D(25),E(0)

用户評論

月兒】評論

民訴§427Ⅱ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票據、合會、租金

角胡麻】評論

口訣:工作僱一食,保界,票合定爭。工作→定租、定借定→(利退紅豬)爭→動使保証不含保界一、建築物工作物定期租賃、定期借貸關係。 二、僱傭契約一年以下。 三、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 四、請求保護占有。 五、不動產界線、界標。 六、票據。 七、合會。 八、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九、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Vita】評論

最容易誤會就是消費借貸和借款  這兩項絕對沒有動產 定期 租賃使用 定期 借貸

最愛小凱<3】評論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