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Yu Chen】評論
因為貨物標價是一種[要約],屬於第一個意思表示;你拿起後給店員表示結帳,就表示你[承諾](第二個意思表示),契約成立了!(From 知識家)
【Lily Chen】評論
請問一下,為什麼"要約之拒絕"(民法§155)是為意思通知呢?不太懂 <
【骨頭(警 上榜)】評論
民法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莉~】評論
請問一下,為什麼"要約之拒絕"(民法§155)是為意思通知呢?不太懂> <
【骨頭(行政警特上榜)】評論
民法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ben Shaw】評論
第154 條 (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I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II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要約引誘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