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eko Chen】評論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Jay Wang】評論
國中小都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等於國小一個年級 8個班
【魚】評論
名 稱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