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有一輛機車,其子乙將甲之機車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100年1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嗣後,乙又將甲之同一部機車賣給知情之丁,乙丁於民國100年2月2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甲於民國100年3月3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請問何人於何時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A)丙於民國100年1月1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B)丙於民國100年3月3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C)丁於民國100年2月2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D)丁於民國100年3月3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9878
統計:A(170),B(65),C(17),D(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附條件買賣、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民法筆記1

用户評論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用戶】Mandy She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求解,謝謝~

【用戶】blueisfly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原本是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取得權利者,處分自始有效。所以三月三日的答案都可以排除。(二)再依民法第118條第3項: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最初處分有效,則為丙取得所有權。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用戶】Mandy She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求解,謝謝~

【用戶】blueisfly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原本是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取得權利者,處分自始有效。所以三月三日的答案都可以排除。(二)再依民法第118條第3項: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最初處分有效,則為丙取得所有權。

【用戶】blueisfly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原本是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取得權利者,處分自始有效。所以三月三日的答案都可以排除。(二)再依民法第118條第3項: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最初處分有效,則為丙取得所有權。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18條(無權處分)﹝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3﹞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第一因 就是最初的那個人3 甲有一輛機車,➊乙將甲之機車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100年1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②乙又將甲之同一部機車賣給知情之丁,乙丁於100年2月2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甲於民國100年3月3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請問何人於何時取得機車之所有權?(A)丙於民國100年1月1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ヴ以最初的占有改訂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