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用戶】blueisfly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原本是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取得權利者,處分自始有效。所以三月三日的答案都可以排除。(二)再依民法第118條第3項: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最初處分有效,則為丙取得所有權。
【用戶】blueisfly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原本是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取得權利者,處分自始有效。所以三月三日的答案都可以排除。(二)再依民法第118條第3項: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最初處分有效,則為丙取得所有權。
【用戶】blueisfly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原本是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取得權利者,處分自始有效。所以三月三日的答案都可以排除。(二)再依民法第118條第3項: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最初處分有效,則為丙取得所有權。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18條(無權處分)﹝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3﹞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第一因 就是最初的那個人3 甲有一輛機車,➊乙將甲之機車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100年1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②乙又將甲之同一部機車賣給知情之丁,乙丁於100年2月2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甲於民國100年3月3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請問何人於何時取得機車之所有權?(A)丙於民國100年1月1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ヴ以最初的占有改訂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