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經公證之贈與,受贈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B)因可歸責於贈與人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C)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遲延利息
(D)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不得請求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3582
統計:A(11),B(14),C(143),D(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定金VS 違約金

用户評論

【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09

【用戶】Su Rong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09

【用戶】Su Rong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用戶】行雲流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09 條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用戶】Su Rong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用戶】行雲流水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409 條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債務不履行 Nichterfüllung 債務不履行"一方沒有依照雙方約定的內容所預定達到的目的履行債務,就是債務不履行。包括債務應該被履行的時間、地點、方法、品質、數量……等等。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和不完全給付三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