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a 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c 得有區分地上權與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同時存在d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Mandy Shen】評論
民法841之5: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由此可知C錯誤)民法841之6: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Sunny Boo】評論
(b)814-4
【Shao-Jyun Den】評論
(B) 第 841-3 條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豆漿大帝】評論
第841條之2(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