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關於區分地上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該約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法院定區分地上權延長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C)同一土地不得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
(D)區分地上權,除有明文規定外,原則上準用關於區分所有權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7665
統計:A(71),B(117),C(18),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地上權、建物區分所有權

用户評論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 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c 得有區分地上權與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同時存在d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用戶】Mandy She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841之5: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由此可知C錯誤)民法841之6: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用戶】Sunny Bo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814-4

【用戶】Shao-Jyun D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B) 第 841-3 條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 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c 得有區分地上權與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看完整詳解

【用戶】Sunny Bo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814-4

【用戶】Shao-Jyun D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B) 第 841-3 條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用戶】豆漿大帝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841條之2(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用戶】Shao-Jyun D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B) 第 841-3 條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用戶】豆漿大帝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841條之2(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