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鈺玹】評論
第 742 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A)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B)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第 750 條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C)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
【Mandy Shen】評論
請問有好心人可以幫忙解題嗎?
【Annie Chen】評論
補充樓上(C)選項應按第755條解喔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由於丙未收到通知,所以並不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