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住屏東、甲住臺北。99年3月1日,乙駕車在花蓮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七十萬元等語。乙於言詞辯論時未爭執法院之管轄權,而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依以原就被原則,臺北地方法院應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屏東地方法院 ②侵權行為地在花蓮,故花蓮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③為調查證據之便,臺北地方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花蓮地方法院 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得為移送於他法院之裁定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6471
統計:A(73),B(111),C(14),D(1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再審、自認與認諾

用户評論

Moya Moya】評論

①乙於言詞辯論時未爭執法院之管轄權  應訴管轄( 民訴25) -- 故無須訟移送屏東地方法院② 民訴15③ 非民訴23所定   當事人得聲請指定管轄之事項④ 理由同①

Taste Wei】評論

題目看起來本來應該是要向屏東地院或侵權行為地花蓮地院起訴,但被告未抗辯台北地院無管轄權,所以台北地院有管轄權,有1的A錯,2對C錯,4對所以就是D

Ellen Chen】評論

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 25 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Good+】評論

①乙於言詞辯論時未爭執法院之管轄權  應訴管轄( 民訴25) --> 故無須訟移.....

snoopy75smb】評論

①依以原就被原則,臺北地方法院應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屏東地方法院(X)②侵權行為地在花蓮,故花蓮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O)③為調查證據之便,臺北地方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移送訴訟於花蓮地方法院(X;臺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原告才得聲請)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得為移送於他法院之裁定(O;應訴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