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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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第 三 目 分別財產制 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 1046 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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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第 三 目 分別財產制 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 1046 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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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第 三 目 分別財產制 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 1046 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