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甲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就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為:乙於100年3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50萬元逾期未清償等語,不過並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證據足資證明有借款債權存在。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甲未提出證據,法院不得對乙發支付命令 ②法院應於訊問乙而確認甲之債權屬實後,始得對乙發支付命令 ③法院若認無管轄權,而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④若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在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時,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396),B(76),C(36),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公示送達、起訴

用户評論

【用戶】張洋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只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官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516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尚有未合。」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  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債權人須以書面(聲請支付命令狀)方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限向債務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只會書面審核,不會開庭聽債務人的辯解,法院就形式審查認為債權人說的有理,就會准許發給支付命令。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 513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

【用戶】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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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只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官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516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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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債權人須以書面(聲請支付命令狀)方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限向債務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只會書面審核,不會開庭聽債務人的辯解,法院就形式審查認為債權人說的有理,就會准許發給支付命令。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 513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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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只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官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516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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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債權人須以書面(聲請支付命令狀)方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限向債務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只會書面審核,不會開庭聽債務人的辯解,法院就形式審查認為債權人說的有理,就會准許發給支付命令。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 513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