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下列何選項所敘述之事實,均非經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以該事實非於法院已顯著且非為其職務上已知者為前提)?①與有過失之評價根據事實 ②違約金酌減之評價根據事實 ③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損害額酌定所根據之事實 ④離婚訴訟中有關維持婚姻之具體事實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4737
統計:A(273),B(70),C(51),D(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舉證責任、前審裁判之認定及例外

用户評論

【用戶】Mou Zz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有人可以解釋這題嗎?我連題目都看不懂QAQ....

【用戶】liper1015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我個人是認為,本題在考辯論主義.......依辯論主義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所以選項1、2、3,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法院始可採為裁判之基礎。

【用戶】Mou Z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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