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民法所規定之拍賣,若拍賣之買受人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行拍賣
(B)拍賣人得不解除契約,請求遲延賠償
(C)拍賣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拍賣人不得向原買受人請求賠償再行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之差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127
統計:A(28),B(23),C(23),D(2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397不按時支付價金、拍賣

用户評論

【用戶】夢冰玥天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D選項~民法第397第二項,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依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用戶】玥玦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D選項~民法第397第二項,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依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用戶】玥玦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D選項~民法第397第二項,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依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債務不履行 Nichterfüllung 債務不履行"一方沒有依照雙方約定的內容所預定達到的目的履行債務,就是債務不履行。包括債務應該被履行的時間、地點、方法、品質、數量……等等。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和不完全給付三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