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中石】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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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婉婷】評論
1.甲對丙無租金請求權:乙雖然違約轉租於丙,僅是甲得依民法第443條第二項,終止甲與乙間的租賃契約;況且因債權契約的相對性,僅出租人乙得依租賃契約,請求丙支付租金。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