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約定不得轉租,惟乙卻違約轉租於丙。嗣後,甲又將該土地先設定地上權於丁,其後再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於戊。問:何人得向丙請求支付租金?
(A)甲
(B)乙
(C)丁
(D)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8406
統計:A(4),B(121),C(18),D(10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附條件買賣、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地上權

用户評論

【用戶】秦中石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用戶】林婉婷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1.甲對丙無租金請求權:乙雖然違約轉租於丙,僅是甲得依民法第443條第二項,終止甲與乙間的租賃契約;況且因債權契約的相對性,僅出租人乙得依租賃契約,請求丙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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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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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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