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鈺玹】評論
乙沒有所有權故B錯
【邵豆基】評論
不動產採登記主義 甲僅收錢交付A但未為「登記」乙雖受領並支付價金但一樣未為登記 所以乙尚非A的所有權人故乙不得為請求
【楊茱蓉】評論
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阿晴仔】評論
雖然乙依373承擔危險,但所有權人仍屬於甲,甲才能直接像丙請求損害賠償。而乙得依225II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的請求權(代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