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向乙婚紗公司租用婚紗以供婚禮使用,惟因婚紗公司員工將甲之結婚時間登記錯誤,而導致婚紗未準時送達婚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給付遲延,甲須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婚紗公司履行,而乙婚紗公司仍不履行,方可對乙婚紗公司解除契約
(B)此為給付不能,甲得向乙婚紗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C)此為婚紗公司的員工所造成的疏失,甲不得向乙婚紗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D)甲得不經定期催告即可向婚紗公司解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5413
統計:A(33),B(57),C(3),D(108),E(0)

用户評論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255 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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