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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理公務員懲戒之機關為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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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80.理公務員懲戒之機關為:(A)行政院人事行政局(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C)銓續部(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改成為80.受理公務員懲戒之機關為:(A)行政院人事行政局(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C)銓敘部(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