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 N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87 條: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第 386 條: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到車行試乘新車,但試乘後車仍留在車行而未讓消費者開回去),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車行希望買方3天內答覆是否有意購買,若沒回覆車行則車行視為拒絕購買);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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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87 條: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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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到車行試乘新車,但試乘後車仍留在車行而未讓消費者開回去),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車行希望買方3天內答覆是否有意購買,若沒回覆車行則車行視為拒絕購買);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