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金金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個人記法:賠償請求....."不確定"--20日 ..... "不開始"--30日 ..... "不成立"--60日
【用戶】Yu-Ting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謝謝你^^~
【用戶】Alexis Kuo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九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