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伊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五、前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 (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 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 適用: 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及辦理第七款第四目所列保險商品,其無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 2.辦理電子票證記名業務者。 3.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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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五、前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 (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 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 適用: 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及辦理第七款第四目所列保險商品,其無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 2.辦理電子票證記名業務者。 3.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