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Ting Lin】評論
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Sue】評論
戶籍法 第 48-2 條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A) 二、監護登記。(D)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B)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zara】評論
戶籍法 第 48-2 條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A) 二、監護登記。(D)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B)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