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瑞娥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40 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
【用戶】Ti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二十公里至四十公里以內n第四十條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答案無誤才是!!!!!路段限速60公里舉發時速100公里100公里-60公里=40公里 請看40條 答案 就是1200-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