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田光夫】評論
依最高院的判例(2879):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如無任何不法侵害,即無防衛可言。考官可能是這樣想的:我說他帶刀來[尋仇],沒說他一定是帶刀來殺你的啊,他是來找你泡茶的啦,還不快讓他進門殺...不對 泡茶。
【天霸動霸TUA】評論
對已經結束的危害攻擊是報仇對還沒來的危害攻擊是取代國家制裁力
【瓜瓜】評論
我認為這種題目是事實判例題的話,沒有考生爭論的餘地因為法院掌握的資訊比考試券上的題目還要充分這種題目單純是故意要考事實,題目也是故意如此抽象
【Flanerie1221】評論
不愧是警大二技的考題,真的是好棒棒好有水準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