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如以抵價地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B)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C)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D)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5637
統計:A(19),B(26),C(47),D(3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法規歷屆考題、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土地

用户評論

小金魚】評論

土徵第40條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徵得徵收機關同意後,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