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有關員警於道路上攔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未事),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何者錯誤?
(A)經員警說明、指導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程序,汽車駕駛人仍採消極作為,致吹氣量不足,可視為「拒絕檢測」
(B)汽車駕駛人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值達0.25mg1應依刑法第185條3公共險罪嫌移送法辦
(C)受測者不告知飲結束時間,員警可提供漱口後,即予檢測
(D)汽車駕駛人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值達22mg/,有不能安全駕駛事實,不得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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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汽車駕駛人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值達22mg/,有不能安全駕駛事實,不得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 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