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第六十一條 生物資源的養護 一、沿海國應決定其專屬經濟海域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 二、沿海國參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學證據,應通過正當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確保專屬經濟海域內生物資源的維持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在適當情形下,沿海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不論是分區域、區域或全球性的,應為此目的進行合作。 三、這種措施的目的也應在包括沿海漁民社區的經濟需要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要求在內的各種有關的環境和經濟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撈魚種的數量維持在或恢復到能夠生產最高持續產量的水平,並考慮到捕撈方式、種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議的國際最低標準,不論是分區域、區域或全球性的。 四、沿海國在採取這種措施時,應考慮到與所捕撈魚種有關聯或依賴該魚種而生存的魚種所受的影響,以便使這些有關聯或依賴的魚種的數量維持在或恢復到其繁殖不會受嚴重威脅的水平以上。 五、在適當情形下,應通過各主管國際組織,不論是分區域、區域或全球性的,並在所有有關國家,包括其國民獲准在專屬經濟海域捕魚的國家參加下,經常提供和交換可獲得的科學情報、漁獲量和漁撈努力量統計,以及其他有關養護魚的種群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