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第六十九條 內陸國的權利 一、內陸國應有權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海域的生物資源的適當剩餘部分,同時考慮到所有有關國家的相關經濟和地理情況,並遵守本條及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二、這種參與的條款和方式應由有關國家通過雙邊、分區域或區域協定加以制訂,除其他外,考慮到下列各項: (a)避免對沿海國的漁民社區或漁業造成不利影響的需要; (b)內陸國按照本條規定,在現有的雙邊、分區域、或區域協定下參與或有權參與開發其他沿海國專屬經濟海域的生物資源的程度; (c)其他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參與開發沿海國專屬經濟海域的生物資源的程度,以及避免因此使任何一個沿海國、或其一部分地區承受特別負擔的需要; (d)有關各國人民的營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