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第八十二條 對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陸礁層上的開發應繳的費用和實物 一、沿海國對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陸礁層上的非生物資源的開發,應繳付費用或實物。 二、在某一礦址進行第一個五年生產以後,對該礦址的全部生產應每年繳付費用和實物。第六年繳付費用或實物的比率應為礦址產值或產量的百分之一。此後該比率每年繒加百分之一,至第十二年為止,其後比率應保持為百分之七。產品不包括供開發用途的資源。 三、某一發展中國家如果是其大陸礁層上所生產的某種礦物資源的純輸入者,對該種礦物資源免繳這種費用或實物。 四、費用或實物應通過管理局繳納。管理局應根據公平分享的標準將其分配給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的國家和內陸國的利益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