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炫毅(阿毅)】評論
八十七條(公海自由) 一、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
【Hansheng】評論
第五十八條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諸如同船舶和飛機的操作及海底電纜和管道的使用有關的並符合本公約其他規定的那些用途。 21二、第八十八至第一一五條以及其他國際法有關規則,只要與本部分不相牴觸,均適用於專屬經濟海域。 三、各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本部分不相牴觸的法律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