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乙與丙想以發起人之身分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丙若為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
(B)甲、乙與丙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C)甲、乙與丙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D)甲、乙與丙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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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in】評論

(A) 第128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B) 第129條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C) 第132條 發起人.....看完整詳解

珍珠奶茶】評論

公司法第 五 章 股★★★★★★ ★ ★ ...

Tangerine Hsu】評論

(C)認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和監察人不認足=>應募足,得發行特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