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宣告違憲,下列何者為非本案所涉及者?
(A) 憲法第 7 條平等權   
(B) 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  
(C)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D) 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1057
統計:A(313),B(370),C(259),D(28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勞工保險之失能給付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649 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用戶】Inspiratio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關鍵字:非本案所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