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若政黨有違憲情況,則須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將該政黨移送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司法院大法官職掌解釋權與違憲政黨解散權,前者以會議方式行使,後者則以憲法法庭方式行使。
【吳喬】評論
感謝文菁姐
【Moya Moya】評論
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
【Rick Huang】評論
可是 命令不是 法官可以拒絕適用嗎? 法律抵觸才要解釋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