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人民因自身名字之文字字義粗俗不雅者,向戶政主管機關申請改名者,依司法院釋字 399 號解釋,乃在行使其受憲法保障之何項權利?
(A)平等權
(B)人格權
(C)言論自由
(D)婚姻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8829
統計:A(105),B(8091),C(66),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可否限制役男出境?、緊急命令之效力與內涵、釋字第 474 號:公保法細則就保險金消滅時效之規定違憲?

用户評論

【用戶】陳俊銘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