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育聖】評論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法源改由國民教育法(原教基法) 第二十條之二(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 定之。
【Pei-Wen Chen】評論
?所以家長有教育選擇權 以及 學校事務參與權 修正後分別是什麼法呢?
【張艾莉】評論
應該還是源於教育基本法吧!第8條第二則: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其中選擇受教育方式,和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應該就是指教育選擇權和學校事務參與權了吧
【Emma Lu】評論
國民教育法§20-2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