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莉津】評論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甲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乙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丙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li123sa】評論
個人內在差異:包括學科成就間、學科成就內、不同認知能力間之明顯差異。最常被視為具有個別內差異之依據是魏氏兒童智力測驗(WISC)各項智商彼此間之明顯差距,或分測驗間的明顯差距,。
【Kai】評論
不一定高智商,也有可能是中等或中下的智商,然後表現的差非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