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C)審計法第58條(遺失及毀損)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法第72條(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核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D)審計法第71條(財務責任之解除條件)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A)審計法第75條(超額或誤付賠償)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B)審計法第76條(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shiwha19】評論
第 72 條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
【서유】評論
(A)審計法第75條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陳芳逸】評論
第 75 條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第 76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58 條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第 72 條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第 71 條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