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業務,下列何者非為應注意之事項?
(A)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B)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C)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D)營業盛衰之趨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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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endy】評論

審計法第 66 條

shiwha19】評論

第65條(辦理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  ...

陳芳逸】評論

第 66 條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三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四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五 營業盛衰之趨勢。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第 67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