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承煒】評論
無擔保授信實收資本總額3%有擔保授信實收資本總額5%
【gougou87】評論
不得無擔保之對象i. 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ii. 本行負責人、職員、與辦理授信之職員或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iii. 主要股東(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1%以上者,若為自然人,則本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Sunny.K】評論
銀行法 第 32 條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