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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V(D)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X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 (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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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對直系尊親屬,不得提起自訴 V(C)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V刑事訴訟法 第321條 (自訴之限制-親屬)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二章自訴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