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9.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屬於哪一種管教措施?
(A)教師之強制措施
(B)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C)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D)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9619
統計:A(50),B(367),C(1245),D(1017),E(0)

用户評論

【用戶】吳小華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帶回管教:學生違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評估其效果。

【用戶】李育芬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用戶】第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第二十四條、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

【用戶】Tzu-Yi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