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共同正犯(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限故意):把風、接應、緊抱、阻其去路、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聯絡、參與構成要件。教唆犯:受支配之人(共謀正犯)、無責任能力人(間接正犯)、不定特人(煽惑)、原有犯意人(精神幫助)。
【用戶】蘇同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陳老師,林老師,黃老師,各所其論。
【用戶】yab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31 條 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補充:幫助犯乃是針對本有犯意之人(甲本無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