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共同正犯(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限故意):把風、接應、緊抱、阻其去路、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聯絡、參與構成要件。教唆犯:受支配之人(共謀正犯)、無責任能力人(間接正犯)、不定特人(煽惑)、原有犯意人(精神幫助)。
【蘇同學】評論
陳老師,林老師,黃老師,各所其論。
【yabe】評論
刑法第 31 條 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補充:幫助犯乃是針對本有犯意之人(甲本無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