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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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第 26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A)、音樂(B)或戲劇、舞蹈(D)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