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lvin1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全民健康保險辦理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作業原則第六點修正規定(103年6月11日生效)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得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時,得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請問這可以對應(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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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全民健康保險辦理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作業原則第六點修正規定(103年6月11日生效)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得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時,得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請問這可以對應(D)嗎?
【用戶】高雄河鉉雨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自102年起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下稱健保會)來源:https://dep.mohw.gov.tw/NHIC/cp-1651-16683-116.html
【用戶】匿名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藥物給付 ≠ 藥品給付 ?藥事法§4(藥物之定義)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全民健康保險法§45(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給付)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18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一、保險對象資格。二、保險給付範圍。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七、事前審查項目。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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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自102年起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下稱健保會)來源:https://dep.mohw.gov.tw/NHIC/cp-1651-16683-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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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藥物給付 ≠ 藥品給付 ?藥事法§4(藥物之定義)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全民健康保險法§45(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給付)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18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一、保險對象資格。二、保險給付範圍。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對。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七、事前審查項目。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