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3.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9309
統計:A(390),B(446),C(1),D(1),E(0)

用户評論

winterhell2 c】評論

檢視現行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一 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二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三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ason800825】評論

已修法統一改為5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