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8.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時效,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B)拘留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C)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D)沒入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3766
統計:A(10),B(9),C(113),D(13),E(0)

用户評論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C)、罰鍰、沒入(D)、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B)、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A)。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